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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7-03-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吴仕和与浙江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仕和,浙江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323号原告吴仕和。委托代理人于金发。被告浙江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仕和诉被告浙江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仕和于200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吴仕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仕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297元,由原告吴仕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