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长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7-03-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0号王本强申请执行毛恩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的(2006)长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本强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多年未在家居住,长期下落不明,其父母均不配合执行工作。经本院多次委托银行及其他部门协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执字第20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