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民二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07-03-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柏海与余卫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海,余卫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674号原告王柏海。被告余卫国。原告王柏海与被告余卫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柏海诉称,被告于2003年雇佣原告为其拉塘渣,并于2006年2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运费805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为余卫国,而提供的证据:欠条及户籍证明,载明的是俞卫国,故原告所诉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柏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实支费80元,合计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