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长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7-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牛爱凤与张民孝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6号申请人牛爱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12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民孝家中经济困难,又无可执行的财产,对此案无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