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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7-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信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佳强仿古有色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7号原告西安信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佳强仿古有色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长经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信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佳强仿古有色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到庭履行传票,被执行人以无力履行判决内容而未履行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帐户以冻结,并将执行情况反馈于申请人,申请人亦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经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返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