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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07-03-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卫。委托代理人张如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沈志清。委托代理人朱来友。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依法减半收取70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