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07-03-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卫。委托代理人张如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沈志清。委托代理人朱来友。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依法减半收取70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