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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07-03-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孟繁耿与临沂茂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耿,临沂茂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孟繁耿,男,44岁,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农民。被告临沂茂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树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耿与被告临沂茂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繁耿于200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孟繁耿负担。审判员  解文慧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