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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07-03-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裴子炯与被告朱耀祖、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子炯,朱耀祖,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763号原告:裴子炯,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虹泰工贸有限公司客服部经理。被告:朱耀祖,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被告: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中路37号。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传军,男,42岁,该公司安技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子炯与被告朱耀祖、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子炯于200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子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子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裴子炯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七年���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战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