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07-03-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江桥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池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江桥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池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840号原告绍兴县江桥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长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文峰。被告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江桥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池萍财产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县江桥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0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池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江桥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江桥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池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7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绍兴县江桥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