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07-03-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某、喻某1等与喻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喻某1,喻某2,张某,喻某3,喻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62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37年6月22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西安红旗皮鞋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王林定,陕西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长科,陕西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喻某1,女,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西安红旗皮鞋厂工人,住。原告喻某2,女,汉族,1959年3月20日出生,航天41所干部,住本市。原告张某,女,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西安市永固纸袋厂工人,住本市。原告喻某3,女,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被告喻某4,男,汉族,1960年7月16日出生,无业,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喻某1、喻某2、张某、喻某3诉被告喻某4继承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喻某1、喻某2、张某、喻某3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0元,由原告刘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