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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07-03-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晏梅安与被告徐玉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梅安,徐玉忠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晏梅安,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东风瓶盖厂职工。委托代理人韩文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忠,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飞机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梅安与被告徐玉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梅安于200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梅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梅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晏梅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