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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善西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7-03-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学军、顾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学军,顾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西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晋阳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许海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学军。被告:顾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学军、顾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本一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