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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07-03-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秀英与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英,张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531号原告孙秀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湘元。被告张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英诉被告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秀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孙秀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