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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07-03-2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琰华与杭州四季青旅游服务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琰华,杭州四季青旅游服务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303号原告李琰华。被告杭州四季青旅游服务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琰华诉被告杭州四季青旅游服务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琰华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李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李琰华负担。审判员 萧 京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