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07-03-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陕西第五安装工程处双龙安装队、陕西第五安装工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陕西第五安装工程处双龙安装队,陕西第五安装工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张永刚,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张朝森,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第五安装工程处双龙安装队,住所地西安市沙井村*号。负责人张嘎,该队队长。被告陕西第五安装工程处,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齐国庆,该处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张永刚诉被告陕西第五安装工程处双龙安装队、陕西第五安装工程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蒲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