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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阿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7-03-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甘肃省电信有限公司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分公司与刘常龙电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电信有限公司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分公司,刘常龙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阿民初字第27号原告甘肃省电信有限公司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治民,男,阿克塞县红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常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电信有限公司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分公司与被告刘常龙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电信有限公司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其他诉讼费81元,合计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甘肃省电信有限公司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再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