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平民二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7-03-23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于可江与张春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可江,张春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平民二初字第508号原告于可江,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刘京玉(系原告配偶),女,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张春高,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可江与被告张春高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可江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可江以与被告张春高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于可江负担。审判长 满文杰陪审员 卢宝杰陪审员 谢贤宁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