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07-03-2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卢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卢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唐 高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