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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07-03-2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卢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卢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唐 高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