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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07-03-2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金荣与上虞市岭南乡立功村村民委员会、上虞市岭南乡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荣,上虞市岭南乡立功村村民委员会,上虞市岭南乡人民政府,上虞市供电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岭南乡立功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王建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岭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尧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供电局。法定代表人钱国茂。上诉人王金荣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6)虞民一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金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金荣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金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85元,依法减半收取4142.5元,其他诉���费用50元,合计4192.5元,由上诉人王金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