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乐行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7-03-2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昌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昌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昌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乐行执字第17号申请人:昌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昌乐县利民路**号。法定代表人:艾学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峰,昌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队长。被执行人:昌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地址: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1号法定代表人:刘汉卿,校长。委托代理人:鞠泽敏,昌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办公室主任。申请人昌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昌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质监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管辖权属于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提出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昌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质监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世明审判员 徐 萍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穆彦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