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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07-03-2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文龙与沈华娣、陈伟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华娣,陈伟强,陈清理,陈文龙,王伟洋,倪丽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华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清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清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清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俊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飞英。原审被告王伟洋。原审被告倪丽萍。上诉人沈华娣、陈伟强、陈清理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6)虞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华娣、陈伟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兼上诉人陈清理、被上诉人陈文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飞英、被上诉人王伟洋、倪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6)虞民一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上虞市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上诉人沈华娣、陈伟强、陈清理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问题如下:你院确定买卖合同无效后,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陈文龙损失80000元,缺乏证据。有必要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如陈文龙拒绝进入鉴定程序,则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确定负有举证责任方承担不利后果。以上意见,仅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