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7-03-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石付德与张汉良、上海玉琦建材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付德,张汉良,上海玉琦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95号原告石付德。委托代理人方丽。委托代理人石喜海。被告张汉良。被告上海玉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汉良。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锦惠、刘智慧。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思齐。委托代理人杨哲炜。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付德诉被告张汉良、上海玉琦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莲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