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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7-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闫某某,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雷某某,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市人民大厦服务员。委托代理人:秦美多,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200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