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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07-03-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龙与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村第八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龙;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村第八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张龙,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村第八组。负责人李龙其,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北池头村第八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于200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立省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