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7-03-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正芬与佘永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正芬,佘永健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成正芬,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郭徽,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永健,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于200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成正芬诉被告佘永健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中,2007年3月19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正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石丽屏陪审员 李 明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