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7-03-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开捷门窗有限公司与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关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开捷门窗有限公司,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关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绍兴县开捷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幸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达洪。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鑫耀、李勇。被告孔关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开捷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关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关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开捷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关海的起诉。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