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07-03-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袁彬与阮慈亮、阮慈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彬,阮慈亮,阮慈明,庞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60号原告袁彬,男,1980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委托代理人崔淮清,陕西开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慈亮,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阮慈明,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庞锋,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潼区。本院审理原告袁彬诉被告阮慈亮、阮慈明、庞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