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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07-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某认为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纠正对其退休费的错误核定与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认为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纠正对其退休费的错误核定,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碑行初字第23号原告刘某某,某某亚西光电仪器厂子弟中学退休教师。被告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某某市盐店街7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傅某某。原告刘某某认为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纠正对其退休费的错误核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向某某院提起诉讼,某某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诺:只要刘某某的单位对其退休问题作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并提交刘某某的档案等相关材料,被告就对刘某某的退休问题进行复核,如果有错就进行纠正。2007年3月22日,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某某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董 刚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