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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07-03-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占某甲、占某乙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甲,占某乙,祝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杭西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某甲。因本案于200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占某乙。因本案于200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祝某。因本案于200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祝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祝某在本市西湖区七家网吧内,由被告人占某乙、祝某望风,被告人占某甲用螺丝刀打开电脑主机后,盗窃电脑配件,所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670元。具体如下:1、2006年10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祝某在本市西湖区文二西路466号方圆网吧,窃得内存1条、硬盘1块。2、同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祝某在本市西湖区万塘路22号日龙网吧,窃得赛扬2.4GCPU1块(价值人民币189元)、威刚DDR512MB内存1条(价值人民币333元)。3、同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祝某在本市西湖区古墩路1039号嘉华公寓二楼佳佳网吧,窃得HY牌DDR333256M内存2条(价值人民币136元)、希捷酷鱼40G硬盘2个(价值人民币232元)、昂达牌GeforceMX40064显卡1块(价值人民币64元)。4、同年11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祝某在本市西湖区文一西路25号恬恬网吧,窃得西部数据硬盘4个(价值人民币1080元)、赛扬1.7GCPU1块(价值人民币540元)、黑金刚DDR512MB内存6条(价值人民币1107元)。5、同年11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祝某在本市西湖区丰潭路288号智慧岛网吧,窃得黑金刚DDR400512M内存4条(价值人民币1358元)。6、同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祝某在本市西湖区教工路312号雅兔网吧,窃得闪龙AMD2500+CPU3块(价值人民币538元)、威刚DDR512MB内存3条(价值人民币866元)、西部数据80G硬盘3个(价值人民币772元)。7、同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祝某在本市西湖区文二路176号万联网吧,窃得HY牌DDR266256MB内存4条(价值人民币292元)、赛扬1.8ACPU2块(价值人民币1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徐某、赵某、纪某、姚某、熊某的陈述、证人许某、肖某、顾某的证言、估价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8日起至2007年11月17日止)二、被告人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07年11月14日止)三、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07年11月14日止)四、赃物责令被告人占某甲、占某乙、祝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 波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