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7-03-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与卢友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卢友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37号原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天荣。委托代理人乔国民。被告卢友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诉被告卢友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于200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莲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