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07-03-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祁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824号原告祁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祁某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