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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07-03-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王永红、王喜军等与郑琳燕、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杭州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王喜军,王晚军,郑琳燕,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杭州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75号原告王永红。原告王喜军。原告王晚军。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琳、任东凯。被告郑琳燕。委托代理人谢兴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代表人楼磊。本院于200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永红、王喜军、王晚军诉被告郑琳燕、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杭州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永红、王喜军、王晚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红、王喜军、王晚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