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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晋执申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7-03-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鹤鸣与被执行人邵玉钦、林其成、林景山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鹤鸣,邵玉钦,林其成,林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晋执申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马鹤鸣,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邵玉钦,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林其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景山,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马鹤鸣与被执行人邵玉钦、林其成、林景山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4)榕郊法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玉钦、林其成、林景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玉钦、林其成、林景山所有的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部分的财产(价值人民币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际斌执行员  陈 阳执行员  陈可榕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