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07-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杨某乙、杨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200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200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伙同他人于2006年11月10日至11月28日期间,在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449号相约网吧内、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大西门路飞翔网吧、杭州市上城区城站火车站三楼东声网吧,分别窃得电脑主机内存条与CPU(经估价价值共计人民币43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许某、吴某的陈述、证人郭某、高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证结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07年7月29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07年7月29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曦晔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