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7-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维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维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59号原告杭州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丽娟。被告钟维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维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杭州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