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07-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力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新拓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力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新拓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400-1号原告杭州力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力立。委托代理人康昭董。被告杭州新拓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力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杭州新拓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力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8元,合计772元,由原告杭州力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瑛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