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宁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07-03-2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毕列才与程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宁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毕列才,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被告程鹏,男,194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程峰泉,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列才与被告程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告程鹏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该案的纠纷基于一份人民调解协议,而被告已就该份人民调解协议向本院提起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即(2007)宁民一初字第361号案件,现因(2007)宁民一初字第361号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被告程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