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下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7-03-2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钱敏、陈厚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钱敏,陈厚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下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负责人余静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洁清。被告钱敏。被告陈厚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下称建行省分行)为与被告钱敏、陈厚锋信用卡透支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萍独任审判,于200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省分行委托代理人应洁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敏、陈厚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省分行诉称,被告钱敏于2004年1月19日与原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申领协议,约定申请卡种、申请额度、贷款消费还款期限、逾期还款利息及滞纳金等,该协议由被告陈厚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使用龙卡进行消费计2000元,但未按约定还款,根据协议被告应支付利息1196.62元、滞纳金等934.37元,共计4131.3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钱敏偿还信用卡贷款本息、滞纳金等4131.37元及被告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每日0.5‰计),陈厚锋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钱敏支付律师代理费300元,陈厚锋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建行省分行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申请表、申领协议各1份,欲证明原告、被告签订协议的事实。2、保证人基本资料1份,欲证明被告陈厚锋为王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对账单、交易明细表,欲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4、发票1份,欲证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产生纠纷所发生的代理费支出。被告钱敏、陈厚锋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及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客观真实,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一)2004年1月19日王敏(甲方)向建行省分行(乙方)申请办理龙卡贷记卡,并签署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申领协议,协议规定甲方的消费交易从记入账户日起至还款日(帐单日后第20天)止为免息还款期,逾期应支付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欠款计息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甲方在境内的取现类交易,乙方按每笔交易额的0.5%收取手续费,取现类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乙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欠款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未在到期日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龙卡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即失效;协议至甲方正式销户之次日起终止。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同日陈厚锋出具保证人声明,其同意为王敏做保证人,遵守龙卡贷记卡保证协议的全部内容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王敏使用龙卡进行交易,至2006年9月17日其欠建行省分行本金2000元、利息1196.62元和滞纳金等934.75元,共计4131.37元。本院认为,钱敏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发生透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厚锋向建行省分行出具的保证人声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厚锋应按约为钱敏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建行省分行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钱敏、陈厚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人民币4131.37元及从2006年9月18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计)。二、被告陈厚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元,由被告钱敏负担,被告陈厚锋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姚 萍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