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三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07-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权利与陕西旭阳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利,陕西旭阳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480号原告王权利。被告陕西旭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164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权利与被告陕西旭阳广告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权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8元,由原告王权利负担299元。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