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龙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XX与陈献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献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龙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XX,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卓小燕,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献柱。原告XX与被告陈献柱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献柱仅一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房产可能拆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经询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卓小燕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并要求先终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龙执字第64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文忠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崇林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龙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6年4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新村。委托代理人:卓小燕,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献柱,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5660310121,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石坦村镇中路12号。原告XX与被告陈献柱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献柱仅一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房产可能拆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经询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卓小燕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并要求先终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龙执字第64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文忠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崇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