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雁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高永强与西安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强,西安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高永强,男,住本市。被告西安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高永强诉被告西安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