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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安忠华与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安忠华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忠华。上诉人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因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于2007年3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绍兴市交通职业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