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强林与被告王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林,王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新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陈强林,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惠玲,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强林与被告王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强林诉称,2005年6月25日被告因经商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言明借期半年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2006年9月25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2006年11月底还清,但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20000元。被告王惠玲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5日,被告王惠玲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半年还清。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打有借据一份。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王惠玲于2006年9月25日又向原告写有书面还款计划,内容为:“我借陈强林贰万元正,于今年十一月底还完,否则后果自负。”自2006年12月起至今被告仍未偿还上述借款,原告遂于2006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还款计划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惠玲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借据及还款计划为证,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成立。被告拒不归还上述借款,与法相悖,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之诉,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惠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强林偿还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战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