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田传棣与周溶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传棣,周溶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57号原告田传棣。委托代理人戴昌、方正。被告周溶溶。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传棣诉被告周溶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传棣于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田传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传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计2572元,由原告田传棣负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