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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三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与吴华、韩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吴华,韩蓓,陕西省泉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6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北段6号。负责人陈刚,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铭、郑朝东,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韩蓓,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电网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电子二路电子花园A座701。被告韩蓓,身份状况同上。被告陕西省泉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A座C456-461号。法定代表人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与被告吴华、韩蓓、陕西省泉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于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负担1991元。审 判 长  杨建刚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