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俞江平与俞灿忠、俞灿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灿忠,俞灿成,俞江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灿忠。上诉人(原审被告)俞灿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江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黎辉。上诉人俞灿忠、俞灿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俞灿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俞灿忠于200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灿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俞灿忠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俞灿成按撤回上诉处理,同时准许上诉人俞灿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62.5元,由上诉人俞灿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