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诸暨市林业局与丁立英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立英,诸暨市林业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立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曹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培勇。上诉人丁立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4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钱子云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立英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立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依法减半收取50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555元,由上诉人丁立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