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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邸某某与朱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868号申请人邸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2003)长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在婚后既不在娘家居住,又不在婆家居住,造成执行案件无法执行,且被执行人朱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2003)长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