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吴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审 判 员  鲁志杰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