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吴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审 判 员 鲁志杰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