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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虞锐与王自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锐,王自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36号原告虞锐。委托代理人殷杰。被告王自力。委托代理人周伟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锐诉被告王自力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虞锐于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虞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虞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虞锐负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莲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